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申请人:司新玲、被申请人:沙依兰别克木沙白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73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司新玲、被申请人:沙依兰别克木沙白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人:司新玲;被申请人:沙依兰别克木沙白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73号申请人:司新玲,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沙依兰别克木沙白,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司新玲与被申请人沙依兰别克木沙白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司新玲提供被申请人沙依兰别克木沙白所有的福田牌(车牌号:×××)车辆作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沙依兰别克木沙白所有的福田牌(车牌号:×××)车辆,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沙依兰别克·木沙白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