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鸿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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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53号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鸿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鸿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5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电信智能小区第二栋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谢宏斌,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鸿凌,男,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鸿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2953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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