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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重庆篆山澜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财保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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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财保31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重庆篆山澜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重庆篆山澜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311号 申请人: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金融3号T3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70569K。法定代表人:龚琪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篆山澜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篆山坪社区长江大桥原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36719B。法定代表人:柏力,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篆山澜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篆山澜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 3 485 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渝0116民初748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450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天境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   诚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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