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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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3575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某;孙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575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孙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3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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