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成、任彦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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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421号案件名称
吕成、任彦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吕成;任彦彬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421号原告:吕成,男。被告:任彦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成与被告任彦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吕成预交),由原告吕成负担。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易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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