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惠明粮食经营部、杜祖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028民初3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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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708号案件名称
隆昌惠明粮食经营部、杜祖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隆昌惠明粮食经营部;杜祖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028民初3708号原告:隆昌惠明粮食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经营者:周小惠,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杜祖华,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原告隆昌惠明粮食经营部诉被告杜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昌惠明粮食经营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祖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隆昌惠明粮食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09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粮食副产品经销商,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玉米、麸皮等,被告在购买过程中因资金不足,会欠原告一些货款。2021年2月被告又在原告处购买了玉米、麸皮,结算下来共欠原告8,092.00元,于2021年2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原告多次追讨,都未果,被告不但不支付,还态度恶劣辱骂原告,至今没有支付分文。杜祖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后欠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货款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祖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隆昌惠明粮食经营部货款8,09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杜祖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凤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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