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某、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保令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保令18号
  • 案件名称

    杨某、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某;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保令18号申请人:杨某,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申请人:徐某,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只要申请人提及离婚,被申请人就要用刀砍死申请人,或者以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娘家亲戚及朋友闺蜜的人身安全相威胁,时常对申请人及其身边的亲属、朋友给进行恐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对申请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侵害,请求法院尽速签发人身保护令,保护申请人的安全。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杨某提交的申请书、放射检查诊断报告单、图片等证据,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徐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责令被申请人徐某暂时迁出申请人杨某的住所。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高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绮靖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