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献平与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6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615号案件名称
夏献平与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夏献平;李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615号原告:夏献平,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华,女,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原告夏献平之妻。被告:李璐,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夏献平与被告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夏献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献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献平负担。审判员 陈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霞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政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鲁01行辖13号 下一篇 隆昌惠明粮食经营部、杜祖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028民初3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