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升、李宗卫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8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858号案件名称
陈宝升、李宗卫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宝升;李宗卫;张金英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升,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宗卫,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金英,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升与被执行人李宗卫、张金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100元及利息等,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宗卫、张金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艳审判员 蔡长松审判员 赵连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雅婧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海明、王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9民初1519号 下一篇 张成、赵立群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2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