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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赵立群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2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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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2896号
  • 案件名称

    张成、赵立群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成;赵立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2896号申请人:张成,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赵立群,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张成与赵立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赵立群双方已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成申请终结执行(2019)辽0102民初867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辽0102民初867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张兴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计晓光执行员  刘皓天执行员  都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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