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赵立群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28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2896号案件名称
张成、赵立群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成;赵立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2896号申请人:张成,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赵立群,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张成与赵立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赵立群双方已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成申请终结执行(2019)辽0102民初867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辽0102民初867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张兴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计晓光执行员 刘皓天执行员 都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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