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春姣、王国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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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383号案件名称
易春姣、王国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易春姣;王国英;龙海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易春姣,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王国英,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龙海生,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系王国英丈夫)申请执行人易春姣与被执行人王国英、龙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英、龙海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易春姣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国英、龙海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国英、龙海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国英、龙海生银行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亦无其他确定可供执行的债权,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无车辆。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国英、龙海生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国英、龙海生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春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英、龙海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春姣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刘满喜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科旗书 记 员 蒋洪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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