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进谋、孙欣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14民初72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247号
  • 案件名称

    李进谋、孙欣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进谋;孙欣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14民初7247号原告:李进谋,男,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被告:孙欣,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普兰店市。原告李进谋诉被告孙欣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发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进谋、被告孙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进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继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母亲顾永华于××××年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母亲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也未领养过子女。原告与顾永华于1999年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成年。虽然原告与被告母亲顾永华结婚时,被告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也没有承担过被告抚养费,但双方已经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现原告年老多病,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费。孙欣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过,原告也没有抚养过我,我没有义务赡养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进谋与被告孙欣的母亲顾永华于××××年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顾永华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李进谋与顾永华于1999年3月29日经本院作出(1999)普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李进谋与顾永华结婚时孙欣已12周岁,在李进谋与顾永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欣并未随原告共同生活,李进谋也未给付过孙欣抚养费,孙欣是由其姥姥抚养长大。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进谋与被告孙欣系继父子关系,在原告与被告母亲顾永华结婚时被告已经12周岁,被告并未随原告及顾永华共同生活,原告也未承担抚养费,被告是由其姥姥抚养长大,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抚养关系,这一点原告在起诉状及庭审中均自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原告对被告未尽抚养义务,那么被告对原告也无赡养义务。原告仅凭继父子关系起诉被告索要赡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进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进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