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子易、曹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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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890号案件名称
顾子易、曹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顾子易;曹北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890号原告:顾子易,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北,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原告顾子易与被告曹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顾子易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子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顾子易负担。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辛 鑫书 记 员 马利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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