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秋生、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3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35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秋生、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范秋生;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秋生,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法定代表人:王福明,职务,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范秋生与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范秋生欠款10367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9.5元、申请执行费5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范秋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29.5元、申请执行费56元由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终结(2021)晋1127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靳小红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春丽、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528执2351号 下一篇 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