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62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62号原告: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大经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军,执行董事。 被告:陈某,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雪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秋生、岚县东村镇丁字坪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35号之一 下一篇 刘小青、沁阳市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