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骏与牟福江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特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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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特674号案件名称
牟骏与牟福江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牟骏;牟福江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5民特674号申请人:牟骏,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牟福江,男,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牟骏申请宣告牟福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牟骏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牟福江2021年3月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治疗后,目前仍然意识不清。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牟福江,男,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防新村XXX号XXX室,现住第七人民医院。叶艺系牟福江之妻,双方育有一子:牟骏。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牟骏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牟福江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21年9月15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牟福江患血管性痴呆,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现牟福江的配偶及儿子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儿子牟骏担任监护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牟福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牟骏为牟福江的监护人。鉴定费人民币3,150元,由牟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忠良书记员 朱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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