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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苹、何德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5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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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5059号
  • 案件名称

    王世苹、何德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世苹;何德丽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5059号原告:王世苹,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何德丽,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苹与被告何德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原告王世苹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王世苹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刁英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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