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苹、何德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5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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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5059号案件名称
王世苹、何德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世苹;何德丽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5059号原告:王世苹,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何德丽,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苹与被告何德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原告王世苹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王世苹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刁英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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