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发智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5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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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5826号案件名称
曲发智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曲发智;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5826号原告:曲发智,男,1996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发智与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发智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等开庭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曲发智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亮书记员 管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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