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宇、马德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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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新宇、马德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新宇;马德兴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新宇,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马德兴,男,1981年7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刘新宇与马德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537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664元,未执行9,336元。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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