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新宇、马德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6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新宇、马德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刘新宇;马德兴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新宇,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马德兴,男,1981年7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刘新宇与马德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537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664元,未执行9,336元。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代正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