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当阳市山峰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506执8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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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506执8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当阳市山峰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当阳市山峰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刘传华;蔡开平;陈习才;赵晓琴;易丹;柳万里;袁茂;屈华强;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远安县宜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506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60674913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57号。负责人:俞飞翔,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当阳市山峰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庙前镇山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陈习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传华,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蔡开平,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陈习才,男,汉族,1961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赵晓琴,女,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易丹,女,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柳万**,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袁茂,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屈华强,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法定代表人:阮华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远安县宜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88462325P),住所地远安县荷花镇分水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蔡开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晓溪塔支行与当阳市山峰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刘传华、蔡开平、袁茂、屈华强、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习才、赵晓琴、易丹、柳万**、远安县宜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进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东审判员 周江中审判员 姚卫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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