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张博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8民初2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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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8民初2935号案件名称
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张博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张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8民初2935号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区城关镇上店村(朝阳大道与负图路口)。法定代表人:张金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河南八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河南八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博,男,汉族,199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郑晓蒙书记员倪晓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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