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息占芳、夏位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95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9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息占芳、夏位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息占芳;夏位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息占芳,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夏位东,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息占芳与夏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85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该银行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农机、土地、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呼图壁县城镇六街28区33院1栋1层,产权证号:2010-00021395,有抵押,有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该房屋。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3131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1313元(不含逾期利息),执行费370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宏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