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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云与邵青林、姚嘉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9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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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9479号
  • 案件名称

    胡晓云与邵青林、姚嘉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胡晓云;邵青林;孙王;姚嘉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9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云,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青林,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原审被告:姚嘉宝,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审被告:孙王,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胡晓云因与被上诉人邵青林、原审被告姚嘉宝、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胡晓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邵青林尚未归还的借款40,000元,并按40,000元计付相应利息;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胡晓云应当归还邵青林借款50,0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一、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9日胡晓云与邵青林借款发生时,姚嘉宝和孙王也在现场,可以证明胡晓云两次向邵青云还款10,000元的事实;二、在当前移动支付如此发达的情况下,如果不是邵青林要求胡晓云在借款后要求其向邵青林支付砍头息6,000元、4,000元的话胡晓云在拿到邵青林的借款后完全没有必要取现10,000元,这样做既不合理也没有必要。邵青林要求维持原判。姚嘉宝、孙王未作书面陈述。邵青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晓云、姚嘉宝、孙王偿还邵青林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自2018年11月29日起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胡晓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邵青林借款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6月14日起计付利息,利息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胡晓云提前还清借款的,利息计算至胡晓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邵青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并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金额为5万元。上诉人称在借款后其向被上诉人支付了1万元,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上诉人也不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晓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邬 梅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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