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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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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18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185号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十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莹,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田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律师。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已减半收取132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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