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亚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732号案件名称
阿某、亚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阿某;亚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32号申请保全人:阿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被保全人:亚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申请保全人阿某与被保全人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亚某名下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3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亚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亚某名下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3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2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乔娟、姬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1324执恢490号 下一篇 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