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养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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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247号案件名称
王养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养锋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247号被执行人:王养锋,男,农民。王养锋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14)丹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养锋犯诈骗罪,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养锋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发还各被害人。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养锋采取了如下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养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王养锋在商州监狱服刑,狱政科民警代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王养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反馈无存款、工商、房屋、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养锋在本院辖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证实被执行人王养锋户籍已注销,在户籍地无财产。4、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养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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