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明、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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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990号案件名称
吴金明、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金明;成建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990号原告:吴金明,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白米乡河桥村六社9号。被告:成建军,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吴金明与被告成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明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明负担。审 判 员 杨世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袁 林书 记 员 熊航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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