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某、温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1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134号
  • 案件名称

    丁某、温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丁某;温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13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温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丁某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温某给付借款34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温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通知其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温某于2021年9月8日履行案款34400元,申请执行人丁某于2021年8月8日领取案款34400元,并向我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19)甘3001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丁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6元已由被执行人温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