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乐赛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恢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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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7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乐赛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乐赛丽;乐冬成;刘仁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住地:蓝山县塔峰镇。法定代表人:陈书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海燕,系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乐赛丽,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被执行人:乐冬成,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系乐赛丽之父。被执行人:刘仁章,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系乐赛丽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乐赛丽、乐冬成、刘仁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乐赛丽、刘仁章、乐冬成自动按判决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7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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