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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舒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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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19号
  • 案件名称

    唐某某、舒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唐某某;舒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舒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舒某某自愿将其在尤清珊、尤军、陕西清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70万元及利息,舒某某自愿将其中的50万元及利息到期债权转让给唐某某(已向唐某某支付了8万元),舒某某不再对此42万元及相关利息享有权利;二、利息计算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为止;三、如果尤清珊、尤军、陕西清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再向舒某某支付到期债务时,应视为先行支付本金,待本金全部履行完毕后,再一并计算利息,申请人唐某某对此协议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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