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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富井合金厂、刘焕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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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376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富井合金厂、刘焕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富井合金厂;刘焕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富井合金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毛营子村。法定代表人:于勇,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水,辽宁讯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焕兴,男,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大连富井合金厂与被执行人刘焕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26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焕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焕兴立即返还申请人188袋球化剂,或与之相应等同的货款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刘焕兴在大连富井合金厂购买了200袋球化剂,后因球化剂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现刘焕兴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球化剂188袋,但现在球化剂已不足188袋,双方就相对应货款无法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726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宝利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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