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特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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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特275号案件名称
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特275号申请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7号C楼3层C3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34420K。法定代表人:庄慧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雁,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煊贺,女,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714446。负责人:李秀林,总经理。申请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汛公司)、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北京蓝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20)渝仲字第2836号裁决书。事实及理由:1、双方当事并无有效的仲裁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乙方(重庆电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而重庆电信所在的重庆市内还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及其他仲裁机构分会等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违法。重庆仲裁委员会先后四次向北京蓝汛公司邮寄仲裁文书,均未有效送达。申请人北京蓝汛公司注册地址已于2020年12月14日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7号C楼3层C3010,但重庆仲裁委员会未进行合理查询,仍于2020年12月29日向错误地址邮寄送达材料,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电信公司实际上已知悉或经合理查询可以获悉北京蓝汛公司其他有效通讯方式,包括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却故意不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供。由于仲裁送达行为不符合仲裁规则,未有效送达,造成案件缺席审理,北京蓝汛公司无法对仲裁庭的组成和案件审理未发表任何意见,其参与仲裁的权利被剥夺,因此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涉案裁决应予以撤销。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019年1月,北京蓝汛公司(合同甲方)就自用型设备托管并接入互联网事宜与重庆电信公司(合同乙方)先后签订了二份《IDC服务协议》,协议均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上述二份《IDC服务协议》均载明甲方北京蓝汛公司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时代广场3号楼A区”。2020年10月2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重庆电信公司的申请,受理了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0)渝仲字第2836号裁决。该裁决书载明: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重庆仲裁委员会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北京蓝汛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地址以及工商登记住所地(邮件号1030443300531、1030443222531)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仲裁文书。北京蓝汛公司未在仲裁规则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重庆仲裁委员会又于2020年12月29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件号1030438187231、1030438188631)向北京蓝汛公司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仲裁庭于2021年1月10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蓝汛公司经重庆仲裁委员会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根据裁决书记载及相应EMS邮单查询显示,重庆仲裁委先后四次向申请人寄送仲裁文书,均未妥投。其中第一次于2020年11月1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北路昌平路临831-内2一层1527室(东升地区)”邮寄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件,2020年11月19日被退回,投递结果反馈显示“备注(拒收)”;第二次于2020年12月1日向“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时代广场3号楼A区”寄送上述仲裁文件,经多次投递后被退回,投递结果反馈显示均未妥投,备注原因包括收件人要求延迟投递、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之后,重庆仲裁委员会又于2020年12月29日进行了第三次、第四次邮寄,向上述两个地址分别邮寄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邮件仍被退回,投递结果均显示“未妥投,备注(拒收)”。上述邮寄均以座机电话号码为联系电话。另查明,申请人北京蓝汛公司原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北路昌平路临831-内2一层1527室(东升地区)”,2020年12月14日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7号C楼3层C3010”。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审查的重点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二、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规定,重庆仲裁委员会系在中国重庆唯一依法设立的处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独立仲裁机构。本案中,涉案《IDC服务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合同乙方重庆电信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只有重庆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即重庆仲裁委员会,故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关于北京蓝汛公司重庆市内还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及其他仲裁机构分会等仲裁机构的意见,其所提及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虽位于重庆市,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载明其设于北京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系其派出机构而非独立的仲裁机构。因此,北京蓝汛公司关于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北京蓝汛公司以其住所地变更,重庆仲裁委员会未向其有效送达相关仲裁文件,进而导致其未能对仲裁庭的组成和案件审理发表意见为由,提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邮寄、专递送达仲裁文书的,发送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以签收日或退回日为送达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IDC服务协议》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协议载明北京蓝汛公司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时代广场3号楼A区”。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重庆电信公司的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地址送达相关文书,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上述该邮件应当以邮件签收日或退回日为送达日。北京蓝汛公司住所地的变更,并不影响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约定地址进行送达的有效性,仲裁庭在北京蓝汛公司不到庭的情形下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并未违反前述规定的法定程序。因此,北京蓝汛公司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荣源审 判 员 杨青青审 判 员 乔小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陈 法书 记 员 谭友佳-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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