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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红、张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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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志红、张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李志红;张宇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红,男,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被执行人:张宇军,男,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李志红与张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宇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宇军银行存款人民币50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小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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