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某、张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1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192号
  • 案件名称

    于某、张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于某;张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19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于2021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某租赁费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张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张某慑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06月22日自动履行案款3500元、于2021年09月17日履行案款4500元,申请执行人于某自愿免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当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元已由张某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