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学、哈尔滨市周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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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873号案件名称
吴绍学、哈尔滨市周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绍学;哈尔滨市周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徐海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873号原告:吴绍学,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哈尔滨市周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北美兰家园1号楼S5房。法定代表人:周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海涛,男,1977年9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吴绍学与被告哈尔滨市周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徐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绍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绍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于 菲书 记 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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