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中贵与孙吉波、孙占华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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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179号案件名称
律中贵与孙吉波、孙占华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律中贵;孙吉波;孙占华;于子会案件缘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律中贵,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喜峰(系舒兰市天德乡太平村委会推荐的人),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吉波,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喜峰(系舒兰市天德乡太平村委会推荐的人),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占华,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喜峰(系舒兰市天德乡太平村委会推荐的人),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子会,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审第三人:舒兰市天德乡庆丰学校,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天德乡庆丰街内。 法定代表人:谢晓民,校长。 原审第三人:林国春,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舒兰市天德乡庆丰学校教师,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律中贵、孙吉波、孙占华因与被上诉人于子会、原审第三人舒兰市天德乡庆丰学校、林国春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律中贵、孙吉波、孙占华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律中贵、孙吉波、孙占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律中贵、孙吉波、孙占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律中贵负担25元、上诉人孙吉波负担25元、上诉人孙占华负担25元。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刘静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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