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余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81民初3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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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81民初3573号案件名称
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余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余照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81民初3573号原告: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98953216N(1-1)。法定代表人:李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龄,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余照,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因证据原因,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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