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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余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81民初3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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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81民初3573号
  • 案件名称

    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余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余照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81民初3573号原告: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98953216N(1-1)。法定代表人:李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龄,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余照,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因证据原因,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桐城市双牛复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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