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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侯云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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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774号
  • 案件名称

    王勇、侯云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勇;侯云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774号原告:王**,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侯云山,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原告王**与被告侯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被告侯云山向原告王**借款3000元整,说用几天就还清欠款,时至2021年8月6日被告侯云山却迟迟不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经审查,本案原告提供被告地址错误,有关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诉讼无法进行,再加之本案诉讼标的仅有3000元,综合以上情况,宜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在查清被告住址后,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彦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郭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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