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侯云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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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774号案件名称
王勇、侯云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勇;侯云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774号原告:王**,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侯云山,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原告王**与被告侯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被告侯云山向原告王**借款3000元整,说用几天就还清欠款,时至2021年8月6日被告侯云山却迟迟不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经审查,本案原告提供被告地址错误,有关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诉讼无法进行,再加之本案诉讼标的仅有3000元,综合以上情况,宜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在查清被告住址后,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彦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郭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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