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荣、唐玉申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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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284号案件名称
杨国荣、唐玉申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国荣;唐玉申;许桂艳;郭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荣,女性,1964年11月20日出生,210904196411200527,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唐玉申,男性,1967年11月26日出生,21091119671126055X,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住海州区;被执行人:许桂艳,女性,1968年1月12日出生,210121196801122125,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住阜新市;被执行人:郭宇,男性,1994年7月13日出生,210902199407130037,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6日生效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635号判决,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宝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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