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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丹东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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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282号
  • 案件名称

    丹东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丹东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丹东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丹东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辽宁若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东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丹东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丹东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20)辽0603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本金911661.72元及利息(以911661.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标准计算)、律师费9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55元,承担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登记的16套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二、2021年4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22日本院进行第四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5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抵押房产暂不能处理外)。本案尚有借款本金款本金911661.72元及利息(以911661.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标准计算)、律师费9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55元和执行费没有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执行手段,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朋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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