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秀厂、赵德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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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057号案件名称
石秀厂、赵德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石秀厂;赵德清;赵永来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057号申请人:石秀厂,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赵德清,男,199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理人:赵永来(系赵德清父亲),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赵永来,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石秀厂与被告赵德清、赵永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0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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