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通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宏源建材经销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5财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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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财保24号案件名称
陕西中通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宏源建材经销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中通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宏源建材经销部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5财保24号 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高陵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经营者:贾某某,任该经销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省渭城区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蒋某,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8月9日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咸阳分行营业部开户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0101)上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建材经销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2021年9月3日,咸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咸阳分行营业部开户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0101)上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步超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乔 茜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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