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辉、黄少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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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256号案件名称
张晓辉、黄少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晓辉;黄少伟;李红霞;黄希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3256号原告:李红霞,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黄希琛,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黄少伟,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死者黄刚之子。 被告:张晓辉,男,汉族,年龄、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均不祥。原告李红霞、黄希琛、黄少伟与被告张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李红霞、黄希琛、黄少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5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日止)。利息合计416.44元,本息共计9266.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黄刚在宝鸡金台大道水果批发市场开一西征果行水果批发部,2020年起,被告经常从黄刚的西征果批发水果用于共水果店经营,截止2020年4月23日,经确认后,被告尚欠原告水果款885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20年11月黄刚突然病故。事后,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李红霞、黄希琛、黄少伟是黄刚的法定继承人,现为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法院,敬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之时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公民身份号码,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可以认定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少伟、李红霞、黄希琛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兵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芳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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