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丽君、宁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7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757号案件名称
魏丽君、宁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魏丽君;宁海;矫金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魏丽君,女性,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洮**。被执行人:宁海,男性,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洮**。被执行人:矫金花,女性,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洮**。本院在执行魏丽君与宁海、矫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不宜处置。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宝审判员 黄亚鹏审判员 刘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姜新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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