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文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刑终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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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刑终253号案件名称
闫文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闫文华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刑终253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文华,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新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原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鞍山五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辩护人梁玉辉,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文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辽03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闫文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祎、检察官助理吕亚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闫文华及其辩护人梁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份,贾丽凤(另案处理)作为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地区经理,在鞍山市铁西区成立老妈乐铁西五店,并聘用被告人闫文华作为该店店长。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闫文华在老妈乐鞍山铁西五店(鞍山市铁西区店内担任店长期间,通过多次组织郭某、韩某、王某2等23人观看老妈乐会员视频、现场讲解老妈乐会员章程及产品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推销老妈乐理财产品,将上述客户发展成为老妈乐会员,并从中获利。闫文华在担任店长期间老妈乐鞍山铁西五店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59,440元,造成直接损失总额为843,340元。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文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闫文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闫文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诉人闫文华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已经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处以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二审除原审查明事实外,另查明,上诉人闫文华在担任老妈乐鞍山铁西五店店长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8000元人民币。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闫文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徐某、王某1、郭某、赵某、张某、关某1、唐某、王某2、姜某、吴某1、王某3、代某、叶某、韩某、关某2、魏某、安某、杨某、李某、于某、吴某2、王某4、石某的陈述、证人贾某、白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闫文华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老妈乐商场会员章程、专用收据、企业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答复函、老妈乐投资人员统计表、银行交易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文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鉴于上诉人闫文华对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并未实际占有,故对原审判决闫文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项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及辨护人所提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已获部分被害人谅解,请求判处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考虑上诉人系从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及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三、依法追缴上诉人闫文华违法所得8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陈 姣审 判 员 程继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 官 助 理 李发国书记员(代) 栾佳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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