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丰途贸易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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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25号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丰途贸易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玛纳斯县丰途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5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丰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高雁超,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刘海波,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丰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刘海波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玛纳斯县泰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由被保全人刘海波所持有的100%的股权(价值5,000,000元)。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丰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48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243号案对被保全人刘海波在玛纳斯县泰信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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