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毕胜,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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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578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毕胜,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毕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5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3号甲。被执行人:毕胜,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毕胜职务侵占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11377.6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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