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进旺、诸葛金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68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6884号案件名称
程进旺、诸葛金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程进旺;诸葛金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6884号申请执行人:程进旺,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诸葛金鸣,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进旺与被执行人诸葛金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津0116民初338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货款60000元;2、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650元;5、执行费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诸葛金鸣银行存款1835.5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程进旺。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程进旺与被执行人诸葛金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诸葛金鸣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程进旺40000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338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高俊利审判员 于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京绿鑫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1937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毕胜,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