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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绿鑫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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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1937号
  • 案件名称

    北京京绿鑫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京绿鑫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北京金波观赏鱼繁育中心;北京翱源有限公司;武建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翱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七渡村1号楼至10号楼、12号楼至18号楼、20号楼至30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新亮。被执行人武建军,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京绿鑫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法定代表人:武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波观赏鱼繁育中心,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召村南2000米。法定代表人:武建军,总经理。北京翱源有限公司与武建军、北京京绿鑫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北京金波观赏鱼繁育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4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翱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武建军、北京京绿鑫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北京金波观赏鱼繁育中心给付欠款35.75万元(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武建军、北京京绿鑫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北京金波观赏鱼繁育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9月8日查封查封武建军名下坐落于房山区良乡行宫园一里15号楼10层5-1001,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7日止,申请人要求不在本案中处置此房产;冻结被执行人武建军、北京京绿鑫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北京金波观赏鱼繁育中心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止,余额不足;对武建军、北京京绿鑫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北京金波观赏鱼繁育中心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5.75万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需采取续封续冻措施,申请人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仲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晶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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