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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凤梅、童良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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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250号
  • 案件名称

    孙凤梅、童良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塔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孙凤梅;童良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孙凤梅,女,1968年6月26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童良军,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孙凤梅诉童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新4201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凤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童良军应履行案款654,786元。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89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1月20日在被执行人童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    2.2021年1月21日、1月26日、3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童良军反馈信息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无余额、网络资金财付通支付、支付宝有开户无余额,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1月26日通过传统查控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童良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月26日在经查询被执行人童良军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XXXXXXXX房地产(房产证号:XXXXXX)    5.2021年1月26日通过传统查控在塔城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童良军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    6.2021年9月24日在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童良军在塔城市居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5日内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网络司法拍卖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8.2021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到本院领取拍卖通知书、(2021)新4201执250号拍卖裁定书、拍卖公告、以及办理后续相对应手续:拍卖确认裁定书或以物抵债裁定书、强制迁出房屋公告等拍卖相关事宜,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9.2021年7月6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拍卖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童良军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和平区新华街银翔花园小区1栋3单元505室房地产(房产证号:022842),一拍价为400,135.5元,因无人参与竞买,该标的物流拍。    10.2021年9月8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拍卖平台上,被执行人童良军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和平区新华街银翔花园小区1栋3单元505室房地产(房产证号:022842)进行二次拍卖,二拍价为320,108.4元,因无人参与竞买,该标的物流拍。    11.因拍卖无人参与竞买,被执行人童良军自行将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和平区新华街银翔花园小区1栋3单元505室房地产(房产证号:022842)搬出。    12.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童良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3.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20,108.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欠款334,677.6元未能执行。执行费8948元未缴纳。    14.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孙凤梅进行谈话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王丁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童良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凤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白杨审判员    马迪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敖晖书记员    佟海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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